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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学科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发布者:陈红梅发布时间:2020-11-16作者:浏览次数:769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责任意识,普及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能力,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根据《江汉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江汉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院全部实验场所。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包括我院全体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职工和申请到我院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管理职责

(一)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负责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 ”的使用、维护,并对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组织、督促本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利用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 ”开展在线培训和准入考试工作。

(三)研究院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院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 ”的运行管理,确定学习与考试内容,确保本院本科生和研究生 顺利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 ”的在线学习和准入考试。

第三条 准入要求

(一)本科学生、研究生等新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含培训和考试)纳入研究院新生入学教育,一般情况下学生在完成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 ”学习和考试合格、并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非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二)师生如需要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须经研究院指定的指导老师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研究院根据实验室专业的特点确定试题内容、考核时间等并在研究院留档备案。

(三)从事特种仪器设备和生物有害及存在其他危险因素的作业人员,须由研究院定期组织到指定部门,经专业培训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四)非本研究院人员需要进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须经研究院批准,所在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和考试,具体形式由实验室负责人确定并组织实施,考试成绩合格后,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实施方案和结果须报研究院备案。

(五)师生进入实验室之前,研究院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六)对于在使用实验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人员,本人必须书面查找原因,同时由实验室负责人对产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预防办法,并制定整改措施;如因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须作相应的检查,经重新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四条 学习内容

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师生须不断充实本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内容,参加学校、研究院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学习内容包括: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常规性安全(水电、消防等)、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四)专业实验室根据专业特点学习相关的专项安全教育和设备的操作规范(流程与注意事项)等。

(五)对环境有危害的各类实验,须进行相关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 学习方式

(一)通过江汉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 ”在线学习;

(二)通过《江汉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和其他网络或书刊等形式自行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

(三)通过学校和研究院组织的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培训、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个人防护等安全讲座,或外出学习考察、参加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预案的演练等形式学习。

第六条 实验室准入资格的取得

(一)参加本研究院组织的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 ”的在线学习和在线考试,成绩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对于有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须经相关科研实验室确认并予以授权方可进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